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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95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95号

被告人任维,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维、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同案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认识被害人蒋某甲,得知被害人想托关系将其丈夫冯某甲、儿子冯某乙释放出来,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田某某虚构被告人任维是国际刑警的身份并介绍给被害人认识。期间,被告人任维与同案人向某某(另案处理)虚构有能力托人搞关系将被害人的丈夫冯某甲、儿子冯某乙释放出来,以疏通关系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0000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任维在广州市广州南站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任维退赃人民币33000元。2020年8月24日,警察在广东省佛山西站东进站口抓获被告人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材料、银行流水清单、冻结通知书、同案人熊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财富调查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蒋某丙、刘某甲、蒋某丁、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维、田某某、同案人刘某丙、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维、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维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任维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10月22

                                      

附件:

1.被告人任维、田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被告人任维的玫瑰金华为手机一部,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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