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4********,汉族,高中毕业,群众,焦作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焦作市山阳区龙源路与长恩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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