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1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晋L****6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华州路九州堡路段时,与刘某某骑行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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