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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生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乡**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未办理任何手续和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200元一天的工钱,从武夷山市市区南门街雇佣了3名左右工人(具体情况不详),携带单手锯和柴刀,到武夷山市**乡**林权属宁某甲个人所有的“***”山场,将山场内的林木伐倒,并遗弃在现场。经鉴定,“***”山场被毁坏林木面积1.8亩,毁坏阔叶树、杉木共125株,折立木蓄积量6.1058立方米。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程某甲得到了受害人宁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

2武夷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情况说明,武夷山市林业局出具的检尺野账单、林权证明,被害人宁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宁某甲的陈述;

5证人陈某甲荣的证言;

6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森林法规,砍伐毁坏林木125株,折立木蓄积量6.10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180********现已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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