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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庄**组,现住汝州市**路**校对面。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桥东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中,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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