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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程某某居住的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自建房家中卧室内,当场查获程某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冰毒)4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俗称麻古)1包。经称量共计净重65.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公(司)鉴(毒)字[2020]24号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扣押、取样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6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宋智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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