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山西省某某市某某区**街**巷**号。2017年1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L****9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某某区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区某某桥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勇
2020年8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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