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2********,汉族,大专文化,临汾市**物业管理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能帮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承包临汾**医院餐厅,使用私刻的临汾市**医院公章在伪造的《承包合同书》及交款发票上加盖印章,诈骗李某某、韩某某二人共计25万元。现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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