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某某诈骗案起诉书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信息,在没有口罩现货的情况下,谎称有口罩现货。2020年3月5日经初某某介绍通过微信以收取口罩货款的名义,先后收取孙某某货款6000元、王某某货款1250元、高某某货款220元、于某某货款220元、微信“~Z*(wxid-fl53xbmcr5****)”货款170元、微信“**门窗批发(cn1830987****)”货款160元的货款,总计8020元钱。被告人程某某收到货款后,既没有给买家发货,也未将货款用购买口罩货源,而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后在买家多次催要退款并表示要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某某将高某某220元、于某某220元、微信“~Z*(wxid-fl53xbmcr5****)”170元、微信“**门窗批发(cn1830987****)”160元的货款退还,被害人孙某某6000元、王某某1250元钱一直没有退还,并将手机关机不接微信等方式不联系买家。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共诈骗两次合计人民币7250元。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将7250元钱交给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型号:XSMAX);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基本人口信息表、违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微信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4份4页。

4.随案移送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型号:XSMAX)。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