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住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至8月底、2018年3月至9月初,被告人程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放牛的空闲时间,独自在山西省乡宁县关王庙乡申后村东面干牛凹山坡上,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台头中心林场林保范围内的关王庙乡小碑村6371小班的国有林区内,使用斧子擅自砍伐橿子木、黄栌等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烧制成木炭。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准备将木炭拉运至新绛县销售,行至乡宁县关王庙乡街道时,被乡宁县公安局关王庙派出所查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木炭净重1.82吨,折合立木材积6.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告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森林林木1.82吨,折合立木材积6.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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