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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82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队186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持有C1驾驶证。2018年2月9日22时许,程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X046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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