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20**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021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前女友杨某某因债务问题在湛江市**区***酒店***房内协商,当时杨某某叫了其母亲黄某某、程某某、程某某和“鸡某”(未查实身份)到场参与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因还钱的具体金额问题发生争执;随后程某、程某某和“鸡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协商不成后双方离开酒店,刘某某走到***酒店停车场从其车上拿出持棒球棒追赶程某某和“鸡某”,程某某和“鸡某”逃离现场,刘某某没有追赶上程某某和“鸡某”。过了一会儿,被告人程某某和“鸡某”返回***酒店停车场,手持铁棒对刘某某车牌为粤G*****的小汽车进行打砸,造成粤G*****的小汽车多部位受损。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刘某某被毁坏的粤G*****的小汽车损失价格1783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程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通话记录。
5.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78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 黎青扬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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