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3时许,在合肥市新站区**期**栋**室,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乙因开门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程某某持水果刀将吴某乙的身体捅伤后逃离现场,致吴某乙左侧胸腔、面部、肢体多处损伤。经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和轻微伤。2019年12月20日,经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医院病历、前科劣迹记录、复函等;2.证人唐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甲、程某甲、程某乙、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的损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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