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汉族,大学本科,江西省九江市合维士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城**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负责九江市合维特士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国交建四工区工程期间,拖欠汤某某、刘某某等19人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八万伍仟贰佰壹拾肆元整(85214.00元)。经德惠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工人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支付了所欠农民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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