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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程XX,女,1952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2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乡,住封某某XX乡XXX村附XX号。因容留卖淫,2018年11月22日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容留卖淫犯罪,2019年3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XX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2019年12月16日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封某某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 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程XX租赁位于封某某XX路的XX宾馆临街房二楼,容留多人卖淫嫖娼,抽取提成,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9月6日晚容留卖淫女李X花卖淫,2019年3月12日晚容留卖淫女刁XX、傅X卖淫,均被封某某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当场查获。在被刑事立案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19年6月13日晚再次容留卖淫女李X娜卖淫时被当场查获。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程XX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宾馆人程XX对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作有罪供述,并供述共谋取非法利益7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1部、安全套若干。

2.程XX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单、微信转账截图及情况说明;封某某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处警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回执、收容教育决定书、罚款收据;程XX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例等书证;

3.证人方XX、黄XX、张XX、魏XX、张X华、李X花、刁XX、傅X、李X娜、王XX等的证言;

4.被告人程XX的供述和辩解;

5.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新乡牧野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容留4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程XX作有罪供述,但未完全如实供述,不认定为坦白或自首。现被告人程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19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乡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作案工具手机1部、安全套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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