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魏某某、段某某、弓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另案已判)、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在郑州市惠济区开办的“**停车场”为据点,积极网罗两劳释放人员、老乡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收车为名,插手民间纠纷,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于2018年12月27日经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该组织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帮助该团伙向他人讨要车辆。
2、寻衅滋事罪
(1)、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任某某、邢某某受雇到青海西宁收车。2017年8月21日下午,当邢某某、程某某驾驶从西宁收回的车牌号为豫E*****的别克GL8型商务车行驶至郑州市连霍高速东三环收费站时,遇到杨甲某、杨乙某等人阻拦。任某某向魏某某求援,吴某某带领刘某某等人,魏某某安排胡某某、孙某某等人赶至该收费站帮助邢某某收车,双方发生打斗,并将阻拦邢某某收车的未成年人杨甲某、杨乙某拉至聚合停车场。
(2)、2017年7月初,被告人程某某受雇于魏某某,于吴某某、邢某某、吴甲某、刘某某、孙某某、杨振伟经孙某某、任某某等人事先踩点后,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万达停车场G区,将被害人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沪N*****的黑色玛莎拉蒂总裁型轿车强行收走。
(3)、201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孙四场、孙某某等人前往湖南省隆回县收车。刘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村天下金石大酒店门口处找到车牌号为豫K*****的白色奔驰轿车后,趁车主下车进入酒店之际,将该车偷开收回郑州后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2魏某某、任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悦某某、刘某某、杨甲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户籍证明、结案报告书、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外包收车委托协议、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拖车委托代理合同等一系列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暴力收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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