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83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省**县,现住**省**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0时许,河南省**县**镇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银灰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从****南边***家里出发,行驶至********小区时被**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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