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出生地于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相关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鲁Y*****红色新鸽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里口村新房区南北水泥路逆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处与对向行驶的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程某某与当事人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4.7mg/100ml,当事人张某某其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其胸椎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酒精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与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