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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8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绿色“银钢”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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