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7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徐某某2019年12月13日主动到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月23日移交靖边县公安局,2019年12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靖边县公安局批准,2014年7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日,在山东省荣成市**商场内被抓获,2019年12月12日移交给靖边县公安局,2019年12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靳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8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乡**村**号**,2014年7月4日因盗窃被靖边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4日靳某甲主动到界首市邴集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3提移交至靖边县公安局,2014年12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镇**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7月4日因盗窃被靖边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8日程某乙主动到荣成市公安局丽江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月22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镇**村**号**,2014年7月4日因盗窃被靖边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9在广东省江门市向靖边县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16日依法进行退查,2020年4月25日、2020年9月17日进行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甲、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靳某乙、杨某、孙某某、曹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曹某乙等人驾驶王抗旱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陕西靖边星源实业有限公司燃气区低压配电室房后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省**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C-YJV228.7/15KV3×95铜芯电缆线102米。ZC-RJV228.7/15KV3×150铜芯电缆线42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39180元。
2、2013年6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徐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杨某、王某某、孙某某、曹某乙、靳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春强、曹某甲等人驾驶靳某乙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陕西靖边星源实业有限公司燃气区低压配电室房后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省**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C-YJV-0.6/1KV3×150+1×70铜芯电缆线89米,ZC-YJV-0.6/1KV4×35+1×16铜芯电缆线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获利。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35025元。
3、2013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程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曹某甲、宋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靖边县**西侧盗窃电缆:天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3+2芯,标准截面积50mm2,中性线截面积16mm2铜芯电缆线300米,全新,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刘某某,该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27900元。
4、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甲、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杨某、王某、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曹某乙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靳某乙的面包车在陕西化建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煤储运燃料煤圆形料场215A至215B装置之间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天津**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2芯,标准截面积50㎜2,中性线截面积16㎜2铜芯电缆线5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6500元。
5、2013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靳某乙、王某、某某、尹某某、高某某、曹某甲、杨某、曹某乙、曹某乙的老婆、宋某某、宋某某的老婆、某某的老婆、王某的老婆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靳某乙的面包车在陕西化建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煤储运燃料煤圆形料场215A至215B装置之间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天津**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2芯,标准截面积50㎜2,中性线截面积16㎜2铜芯电缆线8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74400元。
6、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盗窃内压缩区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新亚特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DJYP2-300/500V,4×2×2.5mm铜芯电缆线300米,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300元。
7、2013年7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曹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杨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靳某乙的三轮摩托车、曹某甲的三轮摩托车在靖边县**镇**内盗窃压缩区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新亚特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DJYP2-300/500V,4×2×2.5mm铜芯电缆线41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杨某乙。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8610元。
8、2013年10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宋某某、杨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宋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盗窃机柜间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新亚特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YJY,3×50+2×10铜芯电缆线58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91640元。
9、2013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桥畔镇福州**门口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YJY-0.6/1KV5×10mm铜芯电缆线33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老于。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99000元。
10、2013年7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甲、高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王某、曹某甲等人在靖边县**镇**内仓库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95高压电缆线2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5520元。
11、2013年7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王某、曹某甲、杨某等人在靖边县**镇**内仓库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95高压电缆线2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5520元。
12、2013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甲、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杨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陕西**有限公司靖边工业园区内302A甲醇变电所南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低压电缆,型号为ZRC-YJY-3×120+2×70铜芯电缆线224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杨某乙(在逃)。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55328元
13、2014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乙、董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某某甲、曹某丙、曹某丁、谢某甲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曹某丙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盗窃甲醇装置不锈钢弯头被盗,盗窃财物如下:90度不锈钢弯头1个,型号为:18寸22mm304L,45度不锈钢弯头4个,型号为:18寸22mm304L,后将盗窃来的物品卖出。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51812元。
14、2013年8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靖边县**镇**内盗窃**站控制室南侧堆放的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KVVP22-0.45/0.6-14×1.5铜芯电缆线1200米,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31200元。
15、2013年9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靖边县**镇**内盗窃**站控制室南侧堆放的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DJYVP32-1×2×2.5mm铜芯电缆线257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056元。
16、2013年12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靳某乙、宋某某、王某等人驾驶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盗窃电仪公司库房南门口电缆铝合金桥架,损失财物如下:镇江**机电设备公司生产的铝镁合金500mm型的盖板600米,后将盗窃来的物品卖给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5800元。
17、2013年11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甲、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宋某某、王某等人在靖边县**镇**内盗窃电仪公司库房南门口电缆桥架铝合金盖板,盗窃财物如下:镇江**机电设备公司生产的铝镁合金500mm型的盖板600米,后将盗窃来的物品卖给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5800元。
18、2013年6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曹某甲等人驾驶靳某乙的金杯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循环水泵房450A西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45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4300元。
19、2013年8月21日昨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徐某某、程某甲、李某某、董某某、靳某乙、曹某乙、曹某甲、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等人在靖边县**镇**内掺混后颗粒输送鼓风机南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95高压电缆线2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5520元。
20、2013年11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甲、李某某、董某某、靳某乙、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聚丙烯装置变电所西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4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3760元。
21、2013年11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聚丙烯装置变电所西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38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0520元。
22、2013年11月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聚丙烯装置变电所西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58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31320元。
23、2013年7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乙、靳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杨某、王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程某甲的买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301总变西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45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4300元。
24、2013年7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四人驾驶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聚丙烯装置变电所北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45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4300元。
25、2013年7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李伙同靳某乙、王某某、某某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聚丙烯装置变电所北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45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4300元。
26、2013年7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四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甲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聚丙烯装置变电所北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太湖**厂生产的型号为:VV223×16+2×10铜芯电缆线6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32400元。
27、2013年7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乙、靳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妻子、曹某甲、杨某、王某、曹某乙、王某某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盗窃191C罐区北侧堆放的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新亚特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2芯,3×120+2×70铜芯电缆线3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74100元。
28、2013年7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乙、靳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曹某甲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盗窃办公楼东南侧堆放的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新亚特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2芯,3×240+2×120铜芯电缆线8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51840元。
29、2013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盗窃办公楼东侧堆放的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新亚特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2芯,3×240+2×120铜芯电缆线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5920元。
30、2013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丙伙同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程某丙的面包车、董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西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95高压电缆线2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杨某乙,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5520元
31、2013年3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丙伙同董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甲醇195C南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95高压电缆线2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收购电缆线的身份不详)。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5520元。
32、2013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孙某某、王某乙、杨某、王某甲、曹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等人驾驶曹某乙的三轮摩托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乙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307C空风1号变电所西侧盗窃电缆线,损失财物如下:上海电力电缆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JV3×120+2×70铜芯电缆线31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76570元。
33、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丙伙同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曹某甲、等人驾驶靳某乙的金杯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程某丙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中国*乙建设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307C空风1号变电所西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上海电力电缆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JV3×120+2×70铜芯电缆线9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具体身份不详)。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2230元。
34、2013年9月14日晚,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乙、靳某甲、李某某、董某某、王某、宋某某、杨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丙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甲醇变电所(307A)旁管廊下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上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DJYPYP-4×2×1.5控制电缆线36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杨某乙。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5400元。
35、2013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乙伙同靳某甲、程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宋某某、杨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仓库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95高压电缆线2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5520元。
36、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靳某甲伙同程某甲、靳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甲、宋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陕西**内煤储运装置处当前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5芯,标称截面积16mm2铜芯电缆线8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刘某某。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6400元。
37、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孙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小陈(具体身份不详)等人驾驶几人共同购买的白色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PP1挤压厂房线机柜间东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天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YJY-0.6/1kv5×35mm铜芯电缆线2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被盗时尚未使用,全新,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080元。
38、2013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宋某某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镇**内PP1,PP2线机柜间东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C-DJYPYP4×2×1.5mm型号的铜芯控制电缆线360米。全新,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320元。
39、2013年9月21日晚,被告人靳某甲伙同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曹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杨某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杨某甲镇**集团有限公司延长石油靖边能源化工业园区内热电35kv变电所南侧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上海**厂生产的型号为:ZRC-KYJYP-8.7/10KV3×95mm铜芯电缆线27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53460元。
40、2013年10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靳某甲、靳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靖边县**园**房北侧盗窃电缆线,被盗财物如下: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RC-KYJYP-8.7/10KV型号的铜芯电缆线240米。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7520元。
41、2013年8月10日晚,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曹某乙、杨某、曹某甲、王某、王某某、宋某某、王某丙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靳某乙的面包车在陕西**内**站盗窃电缆线170米,盗窃财物如下: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3芯,标称截面积120mm2铜芯电缆线40米,5芯,标称截面积16mm2铜芯电缆线130米,共计170米,被发现后丢弃电缆线逃跑(盗窃未遂)。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8170
42、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董某某、靳某乙、王某某、孙某某、曹某乙、高大(具体身份不详)、高老二(具体身份不详)、曹某甲等人在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王渠则风电场升压站内盗窃电缆线,损失财物如下:江苏*甲厂生产的型号为:1×240mm2铜芯电缆线976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35664元。
43、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曹某乙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徐某某的面包车在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王渠则**公司**部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乙厂生产的型号为:1×150mm2铜芯电缆线850米,3×240mm2铜芯电缆线147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杨某乙。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71480元。
44、2014年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程某甲、董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靳某乙、曹某乙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国华(**有限公司(**站)配电室南墙空地处盗窃存放的备用电缆线被盗,损失财物如下:安徽*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S-YJY23-0.6/1KV2×35mm2铜芯电缆线10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50000元。
45、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靳某乙、曹某乙、孙某某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董某某的面包车在国华(**有限公司(**站)配电室南墙空地处盗窃存放的备用电缆线被盗,损失财物如下:安徽*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S-YJY23-0.6/1KV2×35mm2铜芯电缆线34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7000元。
46、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曹某乙、孙某某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站内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FS-YJY23-0.6/1KV2×35㎜2铜芯电缆10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50000元。
47、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曹某甲、孙某某、杨某、王某、高大、高某乙、宋某某等人驾驶高某乙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站内盗窃堆放的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线型号为:ZR-3×10+1×6铜芯电缆线351米,ZR-YJV23-3×185铜芯电缆线6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33603元。
48、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靳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靳某乙、杨某、王某、宋某某等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程某甲的面包车在**站内盗窃堆放的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线型号为:ZR-3×10+1×6铜芯电缆线226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杨某乙。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7458元。
49、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徐某某、靳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曹某乙、孙某某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董某某的面包车在**局**工程有限公司靖边四电工程项目部院内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PTYWL2344芯铜芯电缆线7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2000元。
50、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董某某、李某某、高某甲、花皮(具体身份不详)、高老大、王某某、孙某某、曹某甲、靳某乙等人驾驶董某某的面包车、高某乙的面包车、高某甲的面包车在榆横工业园区中煤榆横煤化工卸储煤项目现场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安徽*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R-YJV-450/7503×150+1×70铜芯电缆线568米,ZR-YJV-450/7503×95+1×50铜芯电缆线382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出。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87806元。
51、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徐某某、靳某甲、董某某、李某某、王某、宋某某、靳某乙、杨某、王某某、曹某乙等人驾驶杨华的越野车(无车牌)、程某甲的面包车、董某某的面包车在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高家沟风电场升压站内盗窃电缆线,盗窃物品如下: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C-YJY62-8.7/15KV-1×240型号铜芯电缆250米,ZC-YJY23-0.6/1KV-3×16+1×10型号铜芯电缆7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3450元。
52、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李某某、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靳某乙、杨某、任某某、谢某甲、曹某丙、谢某乙等人驾驶程某甲的面包车、任某某的在靖边县四柏树移民**公司院内盗窃油井钻头,盗窃物品如下:两个修好的迪普钻头(8成新,能正常使用),一个新的迪普钻头,两个三牙轮钻头(9成新,能正常使用),一个大片PDC钻头(7成新,能正常使用),两个旧PDC钻头(6成新,能正常使用),一个八寸半旧钻头(6成新,能正常使用),一个旧钻头(报废),后将盗窃来的的物品卖出。以上物品均无实物,无具体型号、无品牌、无购买时间、新旧程度不详,靖边县价格鉴定中心不予评估。
53、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靳某甲伙同李某某靳某乙、王某某等人敬爱是王某某的面包车在陕西**内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3×50+1×25铜芯电缆线40米,单价268.1元/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老于。以上物品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960元。
54、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董某某、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丙、曹某丁、某某乙、曹某乙、谢某乙、任某某、王某某、谢某甲等人驾驶谢某甲的猎豹越野车、任某某的面包车、王某某的面包车在内蒙某某丙河南乡六大队六小队大地能源**有限公司内盗窃电缆线,盗窃财物如下型号为:0.6/1KV3×16+1×10铜芯电缆线1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了杨某丙。以上电缆线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100元。
综上,被告人盗窃的次数和数额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共盗窃29起,金额共计:1721834元。
被告人程某甲共盗窃35起,金额共计:1546731元。
被告人靳某甲共盗窃38起,金额共计:1449727元;
被告人程某乙共盗窃21起,金额共计:899541元。
被告人高某甲共盗窃3起,金额共计:399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靳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并拒绝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程某甲、程某乙、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靳某甲、徐某某、程某乙、高某甲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乙、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程某甲、靳某甲、程某乙第41宗盗窃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陶虎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靳某甲、徐某某、程某乙、高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拾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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