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7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至6月间,程某某将其在网上购买的车主信息及6张电话卡交由孙某某,让孙某某在二人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的家里以**公司业务员的名义给数名车主拨打电话询问是否续交车辆保险,并以低折扣报价的方式成功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20元、童某某人民币3,629元、陈某某人民币2,050元、谷某某召人民币3,381元、金某某人民币4,050元,共计人民币14,930元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最终进入程某某账户。经统计:在上述期间1566370****的手机卡拨打电话246次,1869855****的手机卡拨打电话772次,1565728****的手机卡拨打电话520次,1336206****的手机卡拨打电话199次,1303309****的手机卡拨打电话251次,1586244****的手机卡拨打电话401次,1896370****的手机卡拨打电话102次,以上共计2491次。案发后,程某某及孙某某的亲属已经赔偿五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分别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和道里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U盘1个、手机4部、电话卡5张;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线索通报,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详单,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
3.被害人杨某某、童某某、陈某某、谷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车主信息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通讯工具对不特定人实施电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均系主犯。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婉婷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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