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84********,汉族,本科毕业,淇滨区**小区原物业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11时许,在鹤壁市淇滨区天润嘉城小区物业楼,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因工资结算纠纷发生冲突后互殴,致冯某某右脸部受伤。经鉴定,冯某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查询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程某现取保候审于浚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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