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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放火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程某甲(别名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红安县**镇**村**楼**。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9年12月1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红安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9日红安县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在2019年12月8日、12月9日在红安县城关镇张家畈村程家楼湾王家垅山和黄家湾面前山两次故意放火,引发山火,火灾过火面积0.0880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8月1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在红安县**镇**村**楼**王家垅山(屋后山)山边任意点燃杂草,引发山火,随后其沿山路向南再次点燃杂草和灌木,见引发大量明火遂离开现场,居住在**村**,及时通知附近村民程常秋和其他村民灭火,当日12时许将火灾扑灭。经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题调查报告认定,该处非林地过火面积0.0527公顷。

2019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在红安县城关镇张家畈村黄家湾面前山(进程家楼湾水泥公路北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山林中堆放的锯末,引发山火。在山火燃烧约5平方米后,程某甲仍在现场用打火机点燃未燃烧的锯末,该村路过村民余某某发现后劝阻未果,程某甲点燃一支烟,沿水泥公路向西离开现场。点燃的锯末引燃周边杂草,火势蔓延引发黄家湾面前山森林火灾。经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题调查报告认定,该处林地过火面积0.0130公顷、非林地过火面积0.022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身份证、香烟、打火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气象证明等书证;3.证人程某戊、余某甲、程某己、吴某某、程某庚、程某辛、梁某甲、梁某乙、程某壬、张某某、余某乙、汪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汪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两次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附后。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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