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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非法经营案起诉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69********,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称从桂林市七星区**路一路边摊购买了一批卷烟存放在桂林市临桂区*镇上*村*号其家中,并陆续将部分卷烟拿到临桂区**圩上进行非法销售。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镇上*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并从其家中查获Black 0wl香烟160.2条、中华(软)香烟42条、云烟(紫)香烟142条、利群(新版)香烟70.5条、白沙(精品)香烟32.6条、贵烟(硬高遵)香烟25条、云烟(软珍品)香烟20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41.5条、红塔山(恭贺新禧)香烟4条、双喜(软)香烟24.6条、红花香烟5条、新牡丹(专供出口)香烟19条、八仙过海(专供出口)香烟3条、孔雀沉香香烟26.7条、LOTUS香烟22.8条、利群(蓝天)香烟8.6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香烟25条、Golden Blrd香烟16.7条、WIN香烟11.3条、红牡丹香烟13.8条、MINT香烟5条、南京(炫赫门)香烟1.8条、Newport BOX香烟2.4条、CORSET香烟2.8条、男人气概(景泰典蓝)香烟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11.3条、白沙(精品二代)香烟16.4条、双喜散支卷烟50.5条、无品牌散支卷烟200.75条。上述香烟共计1008.25条(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48533.86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上述查获香烟进行抽样检验,Newport BOX香烟为真品卷烟(霉变),其余均为伪劣卷烟。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853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桂林市烟草局出具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烟草检验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民

检察官助理刘仕淙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3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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