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hu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红安县**乡**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0月30日由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文虎(已判刑)因怀疑蔡某某举报其非法采矿,为报复蔡某某,准备带人去将蔡某某停放在红安县杏花乡龙潭寺水电站附近的一辆铲车砸毁,并让被告人秦某甲开车。2017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甲明知徐文虎此行的目的,依然听从徐文虎的安排,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将徐文虎等人送至案发地点,等徐文虎、王求君(已判刑)等人砸完铲车后,又驾车将徐文虎等人带离现场。经红安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铲车损失为人民币200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梅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秦某甲、徐文虎、方孝乐、王求君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葆枝

检察官助理:胡梁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87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附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