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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秦某男,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某某县**厂**,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县,住某某县**镇**路**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男醉酒后驾驶LKN675小型轿车在某某某停车场倒车时,与王某停放在此的出租车剐蹭。经某某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某男血液酒精含量为12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男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勇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男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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