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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盗窃起诉书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太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庙**庄**村31,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涡阳县**市场**栋**号刘某某家,秦某某从二楼溜门进到刘某某家中,后秦某某正在一楼盗窃时,被害人刘某某回到家中,随即刘某某与其邻居将秦某某抓住,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秦某某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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