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622701199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本区**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12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8月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7日因嫖娼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7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22日、10月3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2时许,秦某乙、秦某丙二人在本区新民路新世纪购物广场附近购物时,秦某丙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二人遂四处寻找手机,在新民路天桥下遇见被害人马某某,秦某丙怀疑马某某盗窃其手机,遂要求查看马某某手机,遭其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秦某丙的弟弟秦某丁及表弟秦某戊一同与马某某争执期间,秦某甲在马某某脸部击打一巴掌,致其倒地,马某某起身后,又再次倒地,身体抽搐并口吐白沫,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接至平凉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8年12月18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生前患*****3级(极高危),在诱因作用(如:情绪因素、劳累、轻微外力等)下导致脑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视频资料等据,被告人亦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4张;
3.随案移送物品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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