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乡**村**组**号,住合肥市瑶海区**苑**区**栋**室。因吸毒于2019年5月14日被黄岗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于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袁某某与陆某某因吸毒而结识,2020年3月10日晚,袁某某联系被告人陆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陆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秦某某购买,秦某某与张某某联系(另案处理)确认可以从张某某处买到冰毒后告知陆某某,后袁某某驾车载陆某某、秦某某三人一起来到本市瑶海区中绿广场附近,在车上,陆某某微信收取袁某某1200元毒资后微信转账给秦某某1100元,秦某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1000元,后秦某某依约来到中绿广场背面的一个小区北大门与张某某见面,拿到0.3克冰毒后返回车上交给陆某某,陆某某又将0.3克冰毒交给袁某某,随后袁某某开车将二人送回家。
2020年3月14日,秦某某、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劣迹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俩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俩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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