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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辛某、陈某某、杨某、任某、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秦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9********,汉族,大学文化,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市某县,住某小区6号一单元202室。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8********,汉族,大学文化,某某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口市县,住某小区604号4单元101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辛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某某市,住某村066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某某市,住某某街016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路1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路3号楼4单元001室。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办事处某某村024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城关镇某村十一组39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城关镇某某街1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乡某某村088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任某、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任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收购唐某(另案处理)8套银行卡(刘某3套、崔某某3套、段某某2套)、马某某4套银行卡、符某某2套银行卡、王某2套银行卡、刘某某3套银行卡、柴某某2套银行卡、李某某2套银行卡、陈某某2套银行卡、乔某某2套银行卡,共计27套银行卡,连同自己办理的2套银行卡卖给被告人秦某,进行非法获利。

2、2018年以来,被告人辛某、陈某某收购周某某4套银行卡(禹某某2套、周某某2套)、蒋某2套银行卡、林某某1套银行卡、马某某3套银行卡、赵某某2套银行卡、许某某1套银行卡、刘某某2套银行卡、禹某某2套银行卡,共计17套银行卡,连同二被告人各自办理的6套银行卡卖给被告人秦某,进行非法获利。

3、2018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收购禹某某5套银行卡(楚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虎某各1套)、王某某1套银行卡、朱某1套银行卡、曹某某1套银行卡、闫某某3套银行卡、杨某某3套银行卡、李某8套银行卡、白某某2套银行卡、马某某4套银行卡、吕某某2套银行卡,共计30套银行卡。

4、2018年以来,被告人秦某将收购的88套银行卡连同自己办理的6套银行卡出售进行非法获利。其中32套银行卡以每套10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收购被告人刘某某7套银行卡(骆某某2套、孙某某收购的段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刘某某5套银行卡)。然后被告人刘某将39套银行中的6套银行卡卖给李某(在逃),其余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5、2018年以来,被告人秦某卖给被告人任某8套,卖给被告人杨某6套,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指示邮寄给“sun”12套。被告人杨某把收购秦某的6套银行卡,收购张珂的4套银行卡,收购赵某的3套银行卡,连同自己办理的2套银行卡卖给“广哥”(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任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周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等证言;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任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任某、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被告人辛某、陈某某、杨某、王某某,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任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刘某、刘某某系在校学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任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  悔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刘某、辛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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