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3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3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2020年11月4日批准,2020年12月7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禄某某、赵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5日23时许,祖某某、钱某某驾车经过本县黑石头镇街上步步高超市门口,因琐事与在该处的安某1、金某某以及赵密发生争吵。随后,来到现场的禄某某持铁铲与金某某、安某1、赵某某、安某某等对祖某某、钱某某进行殴打,祖某某、钱某某被打伤后到黑石头镇湖海医院医治,禄某某、金某某、安某1、安某某、赵密等堵住湖海医院的大门,不让祖某某和钱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某、赵某某、安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 严恒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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