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广东省怀某某怀城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怀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祝某某受雇于怀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商铺物业管理等工作,于2019年9月期间向该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的商铺收取2019年8月至9月的租金、水电费等物业管理费共计85977元用于赌博,怀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核查发现后被告人祝某某退还2100元后再无力退还。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祝某某家属代其退还83877元,取得了怀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取得怀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远生
检察官助理:沈明媚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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