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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检刑不诉〔2020〕5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镇**路**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许,章夏芳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由326省道往薛家坞(属乡村道路)方向行驶,在薛家坞路口50米处与对向王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车牌号为皖******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摩托车乘坐人罗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依法提取王某某血液送检。

2020年2月21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2020年3月13日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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