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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社**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的侄女赵某乙有债务纠纷,因被害人赵某甲未同意帮忙要债,2020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祁某某来到被害人赵某甲与马某某共同居住的位于本市五台乡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斧子、菜刀任意损毁屋内防盗门、电视、橱柜等物品,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93元。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甲、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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