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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现住海东市乐都区******路出租屋。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都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在其位于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李家庄村的出租屋门前,因怀疑其妻子沈某某与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祁某某用剪刀将徐某某的腹部捅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徐某某的腹部刀刺伤残肠破裂行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在妻子沈某某陪同下到乐都区公安局岗沟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诊断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青正信司鉴所【2020】临检字第578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晖嫣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平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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