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广灵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现住广灵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李某某与被告人祁某某口头约定在其所开的广灵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白色长城牌哈弗越野车,该车全款车价为148000元,祁某某让李某某先付40%,剩余车款等提车时一次付清。2018年12月31日,李某某通过李某甲向祁某某支付了59200元的购车款。祁某某从运城长城4S店给李某某定了一辆白色长城牌哈弗越野车,约定自己付6万元,物流公司提车时垫付8万元,车提出后因祁某某仅支付了3万元购车款,该车又被托运回运城4S店。李某某预付的59200元,被祁某某一部分支付了他人的购车款,一部分还了外债,后被告人祁某某逃匿。
2、2018年12月份,薛某某让祁某某购买一辆轿车,并给该车上大同户。被告人祁某某从北京新兴快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薛某某联系了一辆长安CS75汽车,并付了500元定金,2018年12月29日薛某某到该公司交了122300元购车款,该公司出具了128800元的购车发票,祁某某支付了700元运费将薛某某购买的长安CS75车运回广灵。2019年1月5日薛某某给祁某某转了15000元用于该车上户,祁某某给该车装潢花了2000元,交保险花了5862.88元,因未给薛某某办成广灵的暂住证,该车不能上户。被告人祁某某为薛某某的长安CS75车支付定金、运费、装潢、保险共9062.88元,剩余5937.12元被其挪用。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祁某某委托河北省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从北京4S店提了一辆本田XRV汽车,并让该公司垫付车款11万元,2019年1月6日祁某某开着薛某某的这辆长安CS75车到该公司提本田车,为了将本田车提出,他给了该公司6万元,用薛某某的长安车抵押了5万元,后被告人祁某某逃匿。薛某某找不到祁某某,通过原车定位知道自己的车在河北省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但无法将车取回。2019年3月4日,经广灵县公安局民警协调,薛某某归还该公司55000元,将被告人祁某某抵押在该公司的长安CS75车赎回。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的父亲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7日两次退还薛某某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2013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晓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