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居住地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两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5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1时03分,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两当县城日月广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J****小型面包车沿两当县显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两当县显龙路尚尚签火锅店门口路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6mg/100ml。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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