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确某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850419XXXX,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县,住XXX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04时34分许,确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HA9R93号白色翼博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影剧院路晶尘烧烤店门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后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154.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车辆照片,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常口信息。
2.被告人确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伟;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XXX号,其含检出乙醇量为1XX.04mg/100ml;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仁日克·确苏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确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仁日克·确苏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依尔
(院印)
2020年6月 5 日
附件:
1.被告人确某某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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