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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财物案、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625投案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103日被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在逃),于202065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71717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在**镇**村**厂门口因琐事与**村牛某甲、牛某乙父子发生冲突,之后石某甲叫来翟某甲、翟某乙等人进入该厂,石某甲持木棍将牛某甲、牛某乙打伤。经鉴定牛某甲伤情为轻伤,牛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2、201252919时许,冉某甲(已判)因琐事想报复保定**公司房某某,指使被告人石某甲、洪某某(已判)在蠡县**村路口将保定**有限公司接送工人的**牌客车玻璃等砸坏,经鉴定价值7516元;冉某甲同时指使小某某在蠡县**镇**十字路口将高阳县**公司接送工人的依维柯汽车玻璃等砸坏,经鉴定价值4731元。

3、20123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石某甲在**村一树林内成立“扣宝”赌局,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日参赌人员二十人以上,从中抽头渔利五万余元。

4、2012129日上午7时许,石某乙(已判)打电话约胡某某(已判)一起去找蠡县**村冉某乙“要账”,二人赶到**村水塔处时,见到冉某乙,冉某乙跑回家中,二人追至冉某乙家中受阻。石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石某甲,石某甲开车拉着赵某某(在逃)赶到。四人从石某甲的车上每人拿了一棍子,进入冉某乙家中,将其家中物品(电视机、石英钟、玻璃、梳妆台镜子、木门门锁、电动自行车)砸坏,后石某甲、石某乙、胡某某对冉某丙(冉某乙之子)进行殴打,李某某(冉某乙之妻)上前阻拦时被石某甲打伤。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687元,冉某丙伤情为轻微伤,李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结果;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等,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825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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