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秦皇岛市**公司职员,中共党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以能为叶某甲女儿叶某乙安排到秦皇岛市**公司工作、交养老保险、给叶某甲办理提前预交暖气费能优惠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叶某甲人民币146798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以能为袁某某廉价购买到海港区**里的房子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86800元。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以能为李某某交暖气费打五折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李宁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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