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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3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其打工的孟某县百合丽湾小区工地上盗窃6米长角铁43根。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物品价值2131元。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退出盗窃的物品,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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