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时40分,石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1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石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0.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06月11日被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停车场拓号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VIN码照片;
2. 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石某某现场查获、呼气检测、抽血及封存血样全过程视频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鹏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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