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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7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屯**屯**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村**宿舍,菏泽市****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菏泽市区双河路**路交叉口东侧时,与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庞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甲(乘车人)、朱某乙(乘车人)、马某某死亡,李某某、何某某轻伤、庞某某轻微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鲁*****号公交车车载监控视频5.证人赫某某、王某某证人证言;6.被害人庞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失误引发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芮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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