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射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宣汉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瞿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遂宁市河东**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某某,并欲从陶某某处获得遂宁市河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开标前,被告人瞿某某经陶某某介绍,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方杨某某(另案处理)串通,杨某某帮助其联系了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围串该施工标。2018年1月19日,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人民币6.8亿元。被告人瞿某某通过杨寿福联系,将该项目卖给唐某某施工,获利人民币1615万元(其中送给陶某某人民币120万元)。
2019年5月16日,民警在大英县卓筒井镇遂宁市监察委员会谈话点将被告人瞿某某挡获;被告人瞿某某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杨某某、桂某甲、桂某乙、唐某某、谢某甲、王某某、谢某乙、陈某某、谢某丙、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多家公司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致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瞿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非法所得等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熙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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