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市开发区**里**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询问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在没有销售汽油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3日开始向不特定人销售汽油。盛某某自2020年1月30日开始准备销售汽油器具,于二十里堡二手市场购买10吨容积的铁罐并将其埋在开发区北侧山上,从网上购买加油枪和加油机,从网上认识微信号“chao**”微信名为“诚**”销售汽油的人,经侦查“诚**”真实姓名为黄某某。盛某某共分四次从对方手中购买汽油,第一次时间为2020年正月初十,从黄某某手中进了2吨汽油,第二次的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从黄某某手中进了7.54吨汽油,第三次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从黄某某手中进了4.58吨汽油,最后一次时间为2020年7月18日,从黄某某手中进了约10吨的汽油,并于最后一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核实,盛某某共向外销售汽油14吨,进货价共57600元,销售价共72800元,共获利15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1辆、加油机1台、车钥匙1把、加油管1支、油罐1个、人民币3000元、票据3张、出车单9张、证件2本、油罐车1辆;
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李某甲、袁某某、阎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5.勘验、搜查、提取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物证取样笔录、物证称量笔录、物证照片、指认照片、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7.视听资料:采样、抓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没收非法所得15200元,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4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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