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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非法侵入住宅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道士,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相识,后双方结为干亲并经常往来。2017年1月份,盛某某与李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7月10日晚,盛某某联系李某某称想与其见面,租住在弥陀的李某某不愿继续与盛某某纠缠,谎称自己在家。盛某某当晚独自驾驶摩托车从**乡**村住处赶往8*乡**村,当行至**乡**村时,盛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黑色三角巾将脸蒙住。当晚22时许,盛某某从胡某某住宅大门口进入其家,并直奔二楼李某某房间,在发现李某某房门把手已损坏无法从外面打开时,其到一楼厨房找到一把菜刀返回二楼,准备用菜刀撬开李某某的房门。在撬门过程中被胡某某小儿子胡某乙发现,盛某某慌忙逃到一楼,并被胡某某大儿子洪某某抓住并扯下三角巾,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此时胡某某从二楼下来,拨打电话报警。当晚23时许,刘畈派出所民警在刘畈乡**村部附近,将盛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华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在其住所地

2.作案工具黑布一块、普通菜刀一把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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