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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走私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号,住广州市******公寓**房。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广州邮局海关从一件加拿大寄往本市**区**路**公寓**房的进口邮件中查获两包疑似毒品大麻,后将该线索移交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理。2019年12月2日15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来到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并抓获了被告人盛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内查获一个编号为EE173169328CA的快递包裹(内有大麻两包,净重共16. 36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15个透明塑料管装着的大麻种子(净重1.01克,鉴定属大麻)、在房内客厅的帐篷中查获五株大麻苗(鉴定属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周某等的证言;

3.搜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4.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盛某某讯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4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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