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161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合肥市玉兰公寓行驶至元一时代广场,后沿东一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盛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车辆一致性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情况说明;2.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及照片;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电话1334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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