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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73

被告人盛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中专文化,党员,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庄**街14号,住汝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D*****号报废摩托车沿汝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冬伟

     检察官助理:钱小锋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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