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皮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8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皮某因生活不顺产生轻生念头,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大桥下的海边。皮某的朋友报警后,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孤山边防派出所民警张某、刘某出警。张某、刘某找到皮某后,劝说其离开海边危险地域,皮某拒绝离开,并趁张某不备挥拳打在张某的胳膊和下颚,民警随后将皮某控制住并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皮某主动赔偿张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皮某的供述与辩解、工作证、和解协议书、电子回单、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公安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邵磊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25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和解协议书一份、电子回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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